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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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95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佩瑛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即被繼承人高鳳雲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乃連帶債務,衡諸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即被繼承人高鳳雲之遺產管理人之異議狀所載理由尚無從判斷其係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應認其之異議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即被告 徐珮瑛徐珮儀徐愷澤徐欣琳徐愉婷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查本件被告徐佩瑛於日前就被繼承人 張月春 之遺產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經該院家事庭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056號裁定為公示催告,惟原告是否有於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被告徐佩瑛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報明其債權,若有,請提出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向被告徐佩瑛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報明其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若未於上述期間內報明,且為被告徐佩瑛所不知者,僅得就被繼承人張月春所遺「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顏麗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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