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01號
原告 黃夢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玲 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750元。
二、本件被告是否因系爭和解契約,已對原告提出給付違約金之請求或訴訟,或申請調解,若有,請提相關案號、證據(如起訴書、申請調解書等)。
三、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