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薛文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619元【計算式:171,210元(失業給付)+7,409元(雇主應負擔健保費)=178,61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雖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惟上訴人提起上訴項目未包含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故無適用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之規定,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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