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39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被告 劉信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