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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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林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堂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