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八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六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八日以八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已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