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52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52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八O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海洛因貳包(重壹點玖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頭捌支、安非他命壹包(重零點伍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段○○○號九樓二三室,查獲被告甲○○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並扣得海洛因一包(重一.五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頭八支及安非他命一包(重O.五公克),次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凌晨零時二十分許,在臺中市○○路與大墩十二街口,查獲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海洛因一包(重O.四公克),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強制戒治期滿,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二包(一.九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頭八支、安非他命一包(重O.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包(重一.九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頭八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重O.五公克)為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 得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