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乙○○○○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惟被告積欠自民國(下同
)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積欠十期管理費用,總計
為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元,雖迭經原告屢次催告,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以存證信函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九十年一月
十八日(即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