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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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乙○○○○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惟被告積欠自民國(下同
)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積欠十期管理費用,總計
為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元,雖迭經原告屢次催告,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以存證信函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九十年一月
十八日(即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