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