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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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О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捌萬捌仟壹佰零壹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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