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
     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仟柒佰零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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