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
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仟柒佰零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