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條、第480條、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楊憶忠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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