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告帝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嘯風 律師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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