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號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附帶上訴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附帶上訴人上訴範圍包含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不當得利損害賠償72,000元,復就返還房屋部分為訴之擴張,附帶上訴人陳報系爭房屋價值為200,000元,經核第二審應納之裁判費為4,470元,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及訴之擴張,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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