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余進成 被告曹 李玉枝
曹建興 曹美華 曹美惠 曹美滿 朱 曹愛玲 曹淑美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 余玉 、 余必 、
賴氏毡 之遺產管理人及余泉、 余郭招治 、余張罔市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被告 余進來
余貞 余進富 朱茂盛 余陳合 楊東隆 林婕愉 李忠義洪調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陸仟元(計算式如下:
120,000×362×1/40=1,08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