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洪偉裳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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