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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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李黃欵
李巧 李勉 李上富 李尚宗 李天榮
1 李賜邦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翁啟明
邱振峰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規定,補正原告
及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原告民國101年1月2日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已列載張藝騰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叁佰伍拾陸萬伍仟玖佰 陸拾陸元 (計算式如下:469×3.3058×2,300=3,565,96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