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七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裁定羈押,並自同日起執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屬存續,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