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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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游淑貞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 律師
複代理人 簡仕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曉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