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5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之3上列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就視為減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四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
理由
一、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等4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受刑人所犯其揭各罪,均係民國96年4月24日前所犯,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4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2年;至其中編號3、4所示之罪,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4年度聲字第43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接續執行,而受刑人業於91年2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縮刑期滿日期為100年5月2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受刑人迄今仍在假釋期間,其刑期尚未執行完畢,茲其聲請就附表1、2、3所示之罪減刑並分別就同表編號1、2及編號3、4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於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
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原判決亦係在上開刑法修正施行前確定,聲請人雖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就本件視為減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原判決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8條第
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
┌──────┬───────┬───────┬───────┬──────┐│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2年│││、褫奪公權3││││││年│├──────┼───────┼───────┼───────┼──────┤│犯罪日期│83年1月18日│83年1月11日│83年9月16日│83年9月18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82年度│高雄地檢83年度│高雄地檢83年度│高雄地檢83年││年度案號│偵字第19982、│偵字第3811號│偵字第13473號│度偵字第1839│││21337號│││0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最後│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83年度易字第│83年度訴字第│84年度上訴字││事實審││1296號│1833號│3207號│第516號│││││││││├──┼───────┼───────┼───────┼──────┤││判決│83年5月31日│83年4月21日│83年11月23日│84年6月15日│││日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確定│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83年度易字第│83年度訴字第│84年度上訴字││判決││1296號│1833號│3207號│第516號│││││││││├──┼───────┼───────┼───────┼──────┤││確定│83年5月31日│83年5月13日│83年12月28日│84年6月15日│││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例第13條之1第│第9條第1項│第5條第1項││││2項第4款│││├──────┼───────┼───────┼───────┼──────┤│合於96年犯罪│得減刑│得減刑│得減刑│不得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7月│││拘役或罰金或│、褫奪公權1年│││││褫奪期間│││││├──────┼───────┼───────┼───────┼──────┤│備考│編號1、2之罪│編號1、2之罪│編號3、4已合│編號3、4已│││曾合併定應執行│曾合併定應執行│併定應執行刑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刑為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13年10│刑為有期徒刑│││年4月、褫奪公│年4月、褫奪公│月、褫奪公權3│13年10月、│││權2年(高雄高│權2年(高雄高│年(高雄高分院│褫奪公權3年│││分院84年度聲字│分院84年度聲字│84年度聲字│(高雄高分院│││90號裁定)│90號裁定)│434號裁定)│84年度聲字││││││434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