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67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旭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萬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