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蓉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下四時起開始進行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積欠多家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等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1,720,315元,於民國95年期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先前之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協商成立,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8月起,以分期80期,利率0%,每月應償還27,924元之方式,償還前開債務。
詎料聲請人於96年12月罹患鼻咽癌而不能工作,並因此支出醫藥費,因而與97年5月間毀諾,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復於97年再向目前最大債權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提出協商之申請,惟遭聯邦銀行以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或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成立為由退件,而致協商不成立。故聲請人僅得依法向本院聲請開始更生程序,以期早日免除背負龐大債務之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而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同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亦有明定。次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規定至明。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健保及勞保投保資料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成功大學醫院醫療收據、薪資證明、在職證明、存摺影本、協議書及無擔保還款計劃表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再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且因罹患鼻咽癌,必須定期接受化療而無法工作,又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聲請人住所所在地高雄縣98年度最低生活費用即每人9,660元為標準,是聲請人目前無收入又無資產尚難以維持生活,亦無法清償前開債務之情形,亦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無收入確無法支付目前龐大之債務,且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依法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一、二項所示。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民國98年3月1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並即時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音利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種類│├──┼────────┼────────┼────────┤│一│台北富邦銀行│24,000元│現金卡│├──┼────────┼────────┼────────┤│二│國泰世華銀行│189,459元│信用卡│├──┼────────┼────────┼────────┤│三│渣打國際商銀│145,273元│信用卡│├──┼────────┼────────┼────────┤│四│台灣新光商業銀行│47,875元│信用卡│├──┼────────┼────────┼────────┤│五│聯邦銀行│253,814元│信用卡│├──┼────────┼────────┼────────┤│六│匯豐(原中華)│64,163元│信用卡│├──┼────────┼────────┼────────┤│七│遠東銀行│119,774元│信用卡│├──┼────────┼────────┼────────┤│八│萬泰銀行│64,000元│授信│├──┼────────┼────────┼────────┤│九│台新銀行│148,000元│授信│├──┼────────┼────────┼────────┤│十│大眾銀行│148,429元│信用卡│├──┼────────┼────────┼────────┤│十一│中國信託銀行│219,564元│現金卡:76,000│││││信用卡:143,564│├──┼────────┼────────┼────────┤│十二│永豐信用卡公司│126,420元│信用卡│├──┴────────┼────────┼───────┤├──┼────────┼────────┼────────┤│十三│友邦信用卡公司│169,544元│信用卡│├──┴────────┼────────┼────────┤│合計│1,720,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