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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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19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勝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5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勝忠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北屯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書」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賴勝忠前有數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復為本件竊盜犯行,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 徐瑞霞 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如附表所示之 武田 鈣思健嚼錠1盒,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物品名稱及數量 武田鈣思健 嚼錠1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863號被告賴勝忠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勝忠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8000元、5000元確定(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20日13時8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北屯門市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徐瑞霞管領之貨架商品「武田鈣思健嚼錠」1盒(價值新臺幣599元),將外包裝撕破放置貨架,內容物則藏置衣物口袋內,僅結帳另外購買之商品而離去。 嗣徐瑞霞 發覺商品遭竊,報警處理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徐瑞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勝忠於警詢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瑞霞於警詢所述之內容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遭竊商品照片及被告查獲時之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警詢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檢察官蔣志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慧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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