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原交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原交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原交簡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秋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3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史秋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共交通之安全,於飲酒後,仍騎車上路,遇警攔查,拒絕停車受檢且加速逃逸,與被害人 鄭旭惇 駕駛之汽車發生碰撞,且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暨本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偵卷第31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339號被告史秋環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史秋環前於民國10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交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1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8月27日23時許,在臺中市北區錦祥街之微笑全家便利商店附近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即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3時43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區興進路218巷與錦祥街交岔路口時,因轉彎違規未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查,拒絕停車受檢且加速逃逸,行至臺中市○區○○街00號前時,不慎與鄭旭惇(未受傷)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經警到場處理後,對史秋環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史秋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鄭旭惇於警詢證述相符,復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10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檢察官廖志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邱麗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