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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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30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重偉 債務人 林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及暨其中本金貳拾捌萬捌仟零叄拾伍元整自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碧玲於民國85年04月22日偕陳重偉為連帶保證人﹝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12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309,538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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