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42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4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戶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042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0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姓名乃代表一個人格, 王金妹 之女為繼承 王氏 香火被誤登為 楊滿妹 。其人格權和姓名權長期受戶籍誤登所侵害,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第1059條第1項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楊滿妹之母王金妹為獨生女並無兄弟,王金妹與 楊天麟 婚前早有約定,所生最後一子女,繼承王氏香火,其所生最後一女楊滿妹應為 王滿妹 ,依法吻合,以利繼承。招婚承婚契約書乃民國8年10月13日所訂定,民法民國18年5月23日始公佈,到底其招婚或結婚犯何法條?其婚約訂明長男姓張,次男姓王,以利繼承張、王兩家之香嗣。其民法第1059條第1項法令套在王金妹身上,勿套在楊滿妹身上,上訴人就有理由依法為申訴更正恢復王姓。原審判決,只偏重登錯之戶籍資料為準,實乃違背事實之誤判云云,然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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