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92號
原 告 張立民
被 告 詹麗華
被 告 傅弘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麗華、傅弘杰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
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並按此價額加計另請求之新臺幣64,000元
計算並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