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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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92號
原   告  張立民
被   告  詹麗華
被   告  傅弘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麗華、傅弘杰等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
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並按此價額加計另請求之新臺幣64,000元
計算並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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