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292號
原   告  潘秀鳳
       蔡彰輝
被   告  鄧敦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侵權行為地則位於台中市,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或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惟現被告亦未居住於戶籍地,宜由
侵權行為地法院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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