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9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900號
原   告 北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申鈞   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陳報被告如鷹國際有限公司於
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地址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廢止前全體股東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1款、第2款、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
之1、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如鷹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7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
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有該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是被告公司即應行清算,然被告公
司有無向法院聲請清算不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以被告
之清算人或廢止前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而本件原告起訴
未依法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本院無從審酌其法定代理人
究為何人,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3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麗欽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