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上訴人K○○
G○○寅○○I○○辰○○(即 林朝枝 之承受訴訟人)辛○○(即 林阿傑 之承受訴訟人)丙○○丁○○H○○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訴人宇○○
A○○天○○亥○○宙○○戌○○黃○○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張珉瑄 律師 蔣彥威 律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上訴人午○○○
地○○F○○甲○○E○○申○○玄○○D○○上一人訴訟代理人C○○上訴人J○○
子○○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丑○○上訴人卯○○
B○○(即 游淑貞 之承當訴訟承當人)庚○○壬○○○癸○○(原名 林莊勝祥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上訴人酉○○訴訟代理人未○○○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巳○○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宇○○、A○○、天○○、亥○○、宙○○、戌○○、黃○○等7人並應查明所聲明之0部分土地面積究為201.73平方公尺,抑為198.85平方公尺,及各人應分得之應有部分比例(因96年9月3日準備書狀聲明與附表之面積不符),暨A部分土地各人應分得之應有部分比例(因同日準備書狀附表無此部分之比例)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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