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024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奕伶 即冠林食品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由其所出具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