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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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2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非訟代理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即被繼承人 駱金興 (原名: 駱金棋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