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號債務人丙○○
號債務人甲○○
號
一、㈠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下同)壹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暨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柒萬零叁佰捌
佰貳元,暨如附表序號002、004至00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貳萬肆仟元,暨如附表序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中州技術學院(原名:中州工商專校)時,邀同債務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142,982元整,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乙○○自96年1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1,77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張錦仙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677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7389│ 俊傑 、 黃順 │年十二月十六││七│││元│文│日起│││├──┼───┼─────┼──────┼──────┼───────┤│2│新臺幣│乙○○、黃│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4000│順文│年十二月十六││七│││元││日起│││├──┼───┼─────┼──────┼──────┼───────┤│3│新臺幣│甲○○、黃│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4000│俊傑│年十二月十六││七│││元││日起│││├──┼───┼─────┼──────┼──────┼───────┤│4│新臺幣│乙○○、黃│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1600│順文│年十二月十六││七│││元││日起│││├──┼───┼─────┼──────┼──────┼───────┤│5│新臺幣│乙○○、黃│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4782│順文│年十二月十六││七│││元││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389│俊傑、黃順│年一月十七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文│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黃│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000│順文│年一月十七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黃│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000│俊傑│年一月十七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乙○○、黃│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600│順文│年一月十七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乙○○、黃│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782│順文│年一月十七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