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丙○○○承受乙○○訴訟人丁○○
戊○○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五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蔡彩貞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