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