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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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正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正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正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7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4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2月18日,惟受刑人於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意旨所指之事實,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