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勝宏選任辯護人張獻村律師被告鍾志明選任辯護人 蔡惠琇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勝宏、鍾志明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捌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勝宏、鍾志明因殺人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3年5月
2日訊問被告2人後,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畏懼重罰是人之常情,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2人為避免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或萬一將來被判決有罪確定刑罰之執行,有可能逃匿以規避刑責,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於103年7月21日訊問被告2人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雖無積極證據 證明渠 等2人有殺害本件被害人 楊本哲 之故意,惟足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且犯行明確,而前開罪名之法定最輕本刑為7年以有期徒刑,非屬短期自由刑,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2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2人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應自103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世旻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