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504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許瑋玲 被告宇田企業有限公司
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周瑞慶 被告 林瑋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陸萬零叁佰伍拾玖元,及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760,359元,及自附表二所示之逾欠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被告宇田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周瑞慶、林瑋筠、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總授信額度為2,500萬元,目前授信餘額為21,760,359元,其各筆借款期間、金額如附表一所示。詎自附表二所示之逾欠日期起被告等即未繳息,迭經催討,均未能償還處理,依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依法應一次連帶清償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本票、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本票、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據,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一:
┌─┬─────┬───────┬───────┬─────┬────┬───┐│編│借款金額(│借款期間│逾欠日期│尚欠金額│約定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新臺幣)│││├─┼─────┼───────┼───────┼─────┼────┼───┤│1│5,000,000│102年1月4日至│102年7月4日│4,000,601│依原告(│除按上││││102年7月4日││元│月)定儲│述約定│├─┼─────┼───────┼───────┼─────┤利率為利│利率給││2│9,000,000│102年2月7日至│102年6月30日│970,000元│率依據(│付遲延││││102年8月7日│││目前為1.│利息外│││├───────┼───────┼─────┤38%)加│,逾期││││102年2月26日至│102年6月30日│2,290,000│年率4.12│6個內││││102年8月26日││元│%計算,│按約定│││├───────┼───────┼─────┤為年利率│利率10││││102年2月27日至│102年6月30日│3,090,000│5.5%計息│%,逾││││102年8月27日││元│;嗣後隨│期超過││││├───────┼───────┼─────┤利率依據│6個月│││││102年3月6日至│102年6月30日│1,750,000│調而調整│部分,││││102年9月6日││元│計算。│按約定│├─┼─────┼───────┼───────┼─────┤│利率20││3│11,000,000│102年3月13日至│102年6月30日│4,278,000││%計付││││102年9月13日││元││。│││├───────┼───────┼─────┤│││││102年3月18日至│102年6月30日│4,100,000││││││102年9月18日││元│││││├───────┼───────┼─────┤│││││102年3月25日至│102年6月30日│801,758元││││││102年9月25日│││││││├───────┼───────┼─────┤│││││102年4月8日至│102年6月30日│160,000元││││││102年4月8日││││││││├───────┼───────┼─────┤││││││102年4月11日至│102年6月30日│320,000元││││││102年4月11日│││││└─┴─────┴───────┴───────┴─────┴────┴───┘│附表二:
┌─┬─────┬───────┬─────┬──────┬──────────┐│編│借款餘額│逾欠日期│約定利息│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號│(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年利率)│││├─┼─────┼───────┼─────┼──────┼──────────┤│1│4,000,601│102年7月4日│5.5%│102年7月4日│除按上述約定利率給付│││元││││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2│17,759,758│102年6月30日│5.5%│102年6月30日│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元││││按約定利率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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