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8號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490號、第4581號、第4842號、第5367號、第54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367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上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下同)97年2月5日判決後,被告於97年2月18日收受判決正本,於97年2月21日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自有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之適用,應於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97年2月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人於97年2月18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因不服原審判決,於97年2月21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僅敘稱: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8號之刑事判決,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97年3月3日)後20日內(計至97年3月24日為止)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自有未合。且原審法院於97年4月21日通知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7年4月30日送達於予上訴人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上訴人仍未補正,依諸上揭規定,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