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更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940號、98年度執聲字第777號),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以98年度聲字第1132號裁定,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以98年度抗字第402號裁定撤銷發回後,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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