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小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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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22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林威呈
被   告  董湘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臺
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
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查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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