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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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91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9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沈揚仁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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