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因毀損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甲○○因犯恐嚇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子莊
法官宋明蒼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