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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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041號
原 告 曾信宇
被 告 簡妤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以
104年度中補字第22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
臺幣6,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
已於104年10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
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