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5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弘奇 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1,4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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