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871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4年度除字第28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徐慧芬 │台北一信松山分社│94年2月28日│30,000元│S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