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安然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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