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2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2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瀆職等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殊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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