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且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賢坤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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