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羅豐胤 黃興木 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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